7月1日起施行!自然資源部公布《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辦法》
中新網5月18日電 據“自然資源部”微信公眾號消息,自然資源部發布第13號令,公布《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令
第13號
《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辦法》已經2024年5月9日自然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辦法
(2024年5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令第13號公布 經2024年5月9日自然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事中事后監管,促進礦業權人誠信自律,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填報、公示、核查、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應當堅持包容審慎的原則,保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自然資源部負責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建設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條 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按照“誰產生,誰填報”的原則,由礦業權人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系統中負責填報,并依照本辦法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六條 下列信息由探礦權人負責填報:
(一)承擔勘查工作的單位名稱、地址等情況;
(二)年度勘查投入資金數額、探礦工程、樣品分析等主要實物工作量完成數量,以及是否編制勘查成果報告等情況;
(三)勘查礦種、勘查階段,以及是否對共伴生礦產進行綜合勘查評價等情況;
(四)勘查作業完畢后是否及時封填遺留井硐情況;
(五)按照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繳納相關費用情況;
(六)地質資料匯交義務履行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勘查義務履行情況。
第七條 下列信息由采礦權人負責填報:
(一)礦山狀態,實際開采利用礦種,以及是否編制礦山儲量年度報告、報送儲量統計基礎表、綜合利用礦產資源、開展礦山生態修復等基本情況;
(二)礦山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礦石采出量,尾礦、廢石以及共伴生礦產等利用情況;
(三)按照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繳納相關費用情況;
(四)地質資料匯交義務履行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開采義務履行情況。
第八條 下列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填報:
(一)礦業權新立、延續、變更(轉讓)、保留、注銷等登記信息;
(二)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審查(備案)情況以及階段驗收信息;
(三)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情況;
(四)礦業權人因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五)其他有關礦業權人勘查開采狀況的信息。
第九條 礦業權人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填報上一年度的勘查開采信息;但是,上一年度設立的礦業權至最遲填報日不滿六個月的除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于勘查開采信息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報。
第十條 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填報、公示,應當遵守有關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項目和礦山,制定核查方案并組織實施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情況核查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礦業權人公示信息核查應當組成核查組。核查人員與被核查對象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依法回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實地核查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核查過程中發現礦業權人未按照規定填報勘查開采信息的,應當對其進行書面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發現礦業權人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部負責其登記的海域油氣礦業權的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和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其登記的礦業權以及本行政區域內自然資源部登記的礦業權(海域油氣礦業權除外)的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和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其登記的礦業權的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和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礦業權人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依法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將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
前款所稱較重行政處罰包括:
(一)依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照從重處罰原則處以罰款的;
(二)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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